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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索引号:zsjzsyz -/2023-1030012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关键领域工作的意见》(云招商委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政策适用于招商引资在双柏县新注册登记或扩大再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人员。

第二条该政策所指的税收以企业年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实缴税金)为准,其中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入驻双柏县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应按照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入驻工业园区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招、拍、挂等方式,土地出让金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费用的基准价格进行测算。

第五条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政策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对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农、林、牧、渔业类项目,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采用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流转土地。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第七条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旅游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用地、生态涵养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涉及用地的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缴存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九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第十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免征企业所得税。(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创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随军家属创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残疾人创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增值税。

(四)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创投企业优惠政策: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普遍行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三)西部大开发专项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动漫企业税收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按税法要求,做到依法诚信纳税且被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A级的企业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及绿色办税通道,发票用量不受限制。

第四章技术创新政策

第十四条研发经费投入基础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标准。省、州专利资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和《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执行。双柏县专利资助按照《双柏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执行,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1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400元/项,国内发明人向国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5000元/项。

第十八条高端科技人才引进政策保障。按照《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执行,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除每年享受省州财政经费补助外,县级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双柏县辖区内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评选条件并通过评审合格的,按照《双柏县“兴双人才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获得奖励。

第五章涉林政策

第十九条扶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托退耕还林、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发展种植项目,由企业与退耕农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造林、项目政策补助依照协议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积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种植项目时,条件符合的按低效林改造项目,待项目实施后,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按标准拨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产业导向,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由县林业局协助向省级申报林业龙头企业,并申报争取林业大额贴息贷款,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章供电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大工业用电客户用电量全额参加市场化交易。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客户,自愿申请用电参加市场化交易,每月10日前申报参加市场化交易电量,并预交 50%电费,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供电企业指导、讲解培训、代为用电客户申报市场化交易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政策依据。《中共双柏县委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重点产业发展“1+4”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双发[2016]10号)(即:《中共双柏县委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双柏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双柏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双柏县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双柏县绿色食品加工与消费品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第二十四条扶持政策。为加快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每年多方筹措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000万元(其中:每个重点产业县级筹措500万元,每个重点产业由产业推进组向上争取500万元),用好用活引导基金,扶持四大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扶持对象认定。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对

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以及高科技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各产业推进组要围绕产业发展目标任务,每年动态提出投资项目和使用意向,按有关程序报批使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确保效益最大化。

第八章 一企一策政策

第二十六条一企一策政策适用范围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劳动就业率高、技术含量高、能耗低、环保型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项目,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等政策。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商业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在15万元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排名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企业,总投资达到300万美元或年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优惠奖励条款。

第二十八条实施“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应以协议为依据,并经双柏县班子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实施。

第九章 服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引进项目,登记注册、立项、环评、安评、消防审批或备案、水保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及项目涉及的招商团明确专人提供全程陪同办理服务。县内能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

第三十条确定为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由一名县领导牵头,本着“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招商团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跟踪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享受双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因不可抗力除外),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双柏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企业已享受的所有优惠及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与上级政策类同时,没有特别予以说明的,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自行选择,但不予重复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三条土地政策由县经信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税收政策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解释,技术创新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涉林政策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供电服务政策由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政策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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